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8民初3511号
原告:北京博迪克液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巨各****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赵彧,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女,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博迪克液压技术有限公司采购经理。
被告:***石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装备制造园区北环路南侧、A5路西侧,华海风能1号厂房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博迪克液压技术有限公司与***石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北京博迪克液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博迪克液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博迪克液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2元,减半收取计141元,由北京博迪克液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