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隅电气(唐山)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博迪克液压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石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8民初3511号 原告:北京博迪克液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巨各****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赵彧,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女,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博迪克液压技术有限公司采购经理。 被告:***石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装备制造园区北环路南侧、A5路西侧,华海风能1号厂房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博迪克液压技术有限公司与***石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北京博迪克液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博迪克液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博迪克液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2元,减半收取计141元,由北京博迪克液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