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91民初995号
原告:***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新华西道**。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盾石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曹妃甸工业区装备制造园区北环路南侧A5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盾石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并依法向原告***美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美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