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隅电气(唐山)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美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盾石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91民初995号 原告:***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新华西道**。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盾石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曹妃甸工业区装备制造园区北环路南侧A5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盾石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并依法向原告***美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美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