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华强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华强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5民初2870号 原告:内蒙***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乌达路宇泰商务广场B座内7楼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华强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管委会科技孵化中心办公楼505B。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华强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2020年6月11日,原告内蒙***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对被告内蒙古华强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内蒙***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0二0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