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02民初7589号
原告:内蒙古华强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分所律师。
被告:北京***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华强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后,原告内蒙古华强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联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北京***联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华强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联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44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224.5元,由原告内蒙古华强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张 风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