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华强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华强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02民初7589号 原告:内蒙古华强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分所律师。 被告:北京***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华强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后,原告内蒙古华强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联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北京***联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华强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联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44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224.5元,由原告内蒙古华强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张 风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