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4民初4152号
原告:内蒙古华强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成***大街崎林北辰C座五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神州**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华佗路9号院2号楼5层525。
法定代表人:***。
原告内蒙古华强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神州**新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内蒙古华强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华强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华强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