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凯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日照凯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22民初703号
原告:***,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成年,汉族,居民,住莒县。
被告:日照凯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后团岭埠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68062543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日照凯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16546元并互负连带责任;2.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案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的地址多次送达,均无法送达相关应诉手续。本院通知原告限期补充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信息,但原告至今不能提供。因此,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马德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