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22民初715号
原告:***,男,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成年,住莒县。
被告:日照凯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后团岭埠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68062543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日照凯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