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日照利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102民初6720号
原告:日照市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48988741A。
法定代表人:于顺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利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锦华大厦办公区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939184865。
法定代表人:费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市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日照利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颖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尹成录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