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百斯特集成房屋有限公司

海南百斯特集成房屋有限公司、**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琼9003民初2524号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琼9003民初2524号 原告:海南百斯特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儋州市中和镇长村村委会长沙田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国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进,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54号,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81********。 原告海南百斯特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与被告**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海南百斯特集成房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2488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48855为基数,从2022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2.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费及保险费500元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8月,因方仓医院急需移动卫浴室、临时派出所等临时建筑,被告**进向原告租赁一批集装箱及购买一套活动板房等产品,用于海口会展中心方仓医院办公区及生活区。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将所有产品及租赁设备送至现场安装,因疫情防控被告未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但是接收使用了集装箱及活动板房。租赁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补签合同,但被告表示合同是与海南筑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正在走流程。2022年10月底,被告提出退租,要求原告马上清场。原告收到通知后与被告办理了结算,并将集装箱租售结算单发送至被告及***经理的微信,被告表示没有异议,确认租金及货款合计248855元。原告按会展中心现场要求及时将设备装运离场,至起诉之日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未支付过任何款项。原告认为,被告不按法律规定时间付款的行为已严重违约,应向原告支付租金及货款并自结算次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进愿意支付原告海南百斯特集成房屋有限公司货款及租金248855元,定于2023年5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若被告**进未按上述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款项,则原告海南百斯特集成房屋有限公司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被告**进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拖欠的货款及租金为基数,从2022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三、案件受理费2555元、保全申请费1764元由原告海南百斯特集成房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陈 伟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有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九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一百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撰稿:** 校对:*** 印刷:王有萱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2023年4月7日印制 (共印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