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朋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日照宏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6-05-05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鲁1102民初678号
原告:日照市朋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厉进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宏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居民。
被告:**,女,居民。
被告:**,男,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市朋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宏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照市朋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因双方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朋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由原告日照市朋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安亮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董梅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路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