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宏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日照宏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民初8890号 原告:韩治娟,女,195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日照宏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50937623P,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山东路与烟台路交汇处安泰国际广场1号楼3**302室。 法定代表人:**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韩治娟与被告日照宏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韩治娟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治娟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治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韩治娟负担。 审 判 员 **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