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民终5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河山镇岔路口村2号,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77********。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奎山街道万德美立方小区7号楼2**502室,公民身份号码3728021972********。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均,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瑞竹园小区5号楼1**302室,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75********。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宏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山东路与烟台路交汇处安泰国际广场1号楼3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50937623P。
法定代表人:**航,执行董事。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东港太阳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山河超细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照市东港区涛雒镇临钢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PXW5B4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开发金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均、日照宏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山河超细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1191民初2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446元,减半收取1723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