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国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安徽祥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102执157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国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祥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国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祥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东商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358114.8元及利息、违约金等;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权利人山东国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
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到庭执行。于2018年4月19日启动司法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安徽祥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通过调查,未能查到其他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院于2018年5月4日决定对安徽祥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于2018年8月27日决定对被执行人安徽祥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执行情况。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鲁1102执157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国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祥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范兵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