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102民初9564号
原告:山东国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西、山东东路北(锦华)001幢00单元9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76849645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北京金鑫永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春河路39号院1号楼10层31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553093278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国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鑫永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国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66元,减半收取1883元,由原告山东国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