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联东模板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12执26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联东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经海七路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国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西、山东东路北(锦华)001幢00单元90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北京联东模板有限公司与山东国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12民初660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山东国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给付北京联东模板有限公司欠款1644000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山东国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给付北京联东模板有限公司违约金(标准为每月32880元,自2017年6月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案件受理费23904元,由北京联东模板有限公司负担13366元(已交纳);由山东国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053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山东国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全部法律义务。北京联东模板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山东国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上述法律义务,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8)京0112执2652号。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电话传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未到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山东国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山东国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履行法律义务。
自2018年3月至2018年10月,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山东国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在人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证券等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有小额银行存款,本院已做冻结处理。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现场查控,未能发现相关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山东国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采取失信及限制高消费信用惩戒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山东国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线索,并同意该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山东国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处理,该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京0112民初660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或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或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本案法律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