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佳士瑞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佳士瑞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日照恒福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102执37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佳士瑞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恒福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佳士瑞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恒福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1102民初433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次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到庭执行,被执行人未能到庭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日照恒福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
3、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日照恒福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可供执行;
4、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日照恒福投资有限公司无房产可供执行;
5、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6、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山东佳士瑞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于2020年7月1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执行情况,经线上线下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欠款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其表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据此,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