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佳士瑞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亨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佳士瑞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1执复52号
复议申请人(案外人):山东亨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五路**。
法定代表人:颜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怀礼,万商天勤(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代,山东亨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山东佳士瑞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东(兴业王府花园******)
法定代表人:李宗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绪平,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婷婷,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日照恒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一路北侧海滨五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陈全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锡征,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日照恒福金阶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住所地日照市海滨五路**
法定代表人:陈增磊,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全然,男,194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陈增磊,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于文桂,女,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复议申请人山东亨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泰公司)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港区法院)(2019)鲁1102执异170号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东港区法院查明,山东佳士瑞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士瑞公司)与日照恒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福投资公司)、日照恒福金阶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福金阶酒店)、陈全然、陈增磊、于文桂追偿权纠纷一案,佳士瑞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起诉到东港区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恒福投资公司、恒福金阶酒店、陈全然、陈增磊、于文桂偿还佳士瑞公司3157596.46元及利息且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由恒福投资公司、恒福金阶酒店、陈全然、陈增磊、于文桂承担。后佳士瑞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向东港区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恒福投资公司名下的(日)房预售证第992号房产予以查封(位于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五路**金阶商务酒店****层40间客房),保全金额为400万元,佳士瑞公司已提供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担保。东港区法院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2019)鲁1102民初433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将(2009)日执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日)房预售证第992号项下归恒福投资公司所有的位于日照市海滨五路20号金阶商务酒店7楼至11楼层40间客房予以查封(房号名单:7011、8002、8005、8007、8009、8010、8013、8021、9001、9002、9008、9009、9011、9015、9017、9018、9021、9022、9026、1007、1008、1009、1010、1011、1012、1013、1017、1018、1019、1023、1106、1107、1109、1112、1113、1117、1118、1119、1120、1121)。
另查明,佳士瑞公司与恒福投资公司、日照恒福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福工贸公司)、陈全然、陈增磊、于文桂追偿权纠纷一案,佳士瑞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起诉到东港区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恒福投资公司、恒福工贸公司、陈全然、陈增磊、于文桂偿还佳士瑞公司3563265.23元及利息且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由恒福投资公司、恒福工贸公司、陈全然、陈增磊、于文桂承担。后佳士瑞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向东港区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恒福投资公司名下的(日)房预售证第992号房产予以查封(位于(位于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五路**金阶商务酒店****层40间客房全金额为800万元,佳士瑞公司已提供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担保。东港区法院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2019)鲁1102民初3038之一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2009)日执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日)房预售证第992号项下归恒福投资公司所有的位于日照市海滨五路20号金阶商务酒店7楼至11楼层40间客房予以查封(房号名单:7011、8002、8005、8007、8009、8010、8013、8021、9001、9002、9008、9009、9011、9015、9017、9018、9021、9022、9026、1007、1008、1009、1010、1011、1012、1013、1017、1018、1019、1023、1106、1107、1109、1112、1113、1117、1118、1119、1120、1121)。
东港区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第三十二条规定:“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查封标的上存在多个查封行为的,在登记在先的查封被解除或失效之前,轮候查封并不能实际产生查封的效力,亨泰公司不能针对轮候查封提起保全异议,只能针对首查封提起保全异议。故亨泰公司提起的保全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申请。东港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亨泰公司的异议申请。
亨泰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亨泰公司已经通过签订合同、支付购房款,实际接收房屋,并长期占有、使用和收益,是涉案40间房屋的实际权利人。恒福投资公司明知涉案房屋已由亨泰公司购买、占有和使用,仍为恒福金阶酒店提供担保,主观恶意明显。亨泰公司购买涉案房屋不能过户,责任在恒福投资公司,是恒福投资公司的过错。东港区法院认为亨泰公司不能对轮候查封提起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东港区法院(2019)鲁1102执异170号裁定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并解除对涉案40间房屋的查封。
佳士瑞公司称,恒福投资公司通过强制执行取得涉案房屋,但未办理产权过户,亨泰公司与恒福投资公司没有真实的买卖合同和价款交付,涉案房屋也未实际交付,恒福投资公司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佳士瑞公司依法行使追偿权,有权申请查封涉案房屋。
恒福投资公司称,其以涉案标的物对外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亨泰公司申请解除查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本院查明,佳士瑞公司与恒福投资公司、恒福金阶酒店、陈全然、陈增磊、于文桂追偿权纠纷一案,东港区法院于2019年7月8日,作出(2019)鲁1102民初4336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各义务人未履行义务,2019年9月5日,佳士瑞公司向东港区法院申请执行,案号(2019)鲁1102执2933号。
另查明,佳士瑞公司与恒福投资公司、恒福工贸公司、陈全然、陈增磊、于文桂追偿权纠纷一案,亨泰公司不服东港区法院(2019)鲁1102民初3038号之一裁定,于2019年8月28日向东港区法院提出异议申请,案号(2019)鲁1102执异169号。2019年8月29日,东港区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亨泰公司异议申请。亨泰公司不服,向东港区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号(2019)鲁1102民初7070号,目前该案尚未作出判决。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东港区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审查重点是复议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一方面,东港区法院在(2019)鲁1102民初3038号案件中,裁定查封涉案40间房屋,该查封是首次查封。目前,东港区法院尚未对亨泰公司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作出判决,未解除该查封,该查封依然合法有效。虽然,亨泰公司主张根据轮候查封制度可以对轮候查封提出异议。但是,轮候查封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多个债权对同一执行标的物受偿的先后顺序问题,其适用的条件是在登记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依法解除或对应的权利依法受偿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2019)鲁1102民初3038号案件查封未解除的情况下,(2019)鲁1102民初4336号案件的轮候查封,尚未实际发生查封效力,对涉案40间房屋并未产生法律效力。另一方面,亨泰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实是涉案40间房屋的登记权利人,鉴于执行异议、复议仅仅是一种初步审查,涉案房产权属是否因亨泰公司主张的买卖行为发生变更,以及涉案房产的最终权属问题,本案中无法作出认定。关于本案查封效力以及涉案房产的权属,亨泰公司应根据(2019)鲁1102民初7070号案件审理结果,另行主张权利。因此,亨泰公司关于东港区法院驳回异议申请裁定错误的复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亨泰公司的异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其复议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东港区法院(2019)鲁1102执异170号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山东亨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9)鲁1102执异170号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宝华
审判员  王宗忆
审判员  姚 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张京常
书记员张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