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佳士瑞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亨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佳士瑞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执异48号
异议人(案外人):山东亨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五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050933271A。
法定代表人:颜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绪民,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山东佳士瑞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东(兴业王府花园003幢01单元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68709340U。
法定代表人:李宗国,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恒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一路北侧海滨五路东段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661366923R。
法定代表人:陈全然,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恒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滨五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677755306。
法定代表人:陈增磊,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全然,男,194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陈增磊,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于文桂,女,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佳士瑞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士瑞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恒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福投资公司”)、日照恒福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福工贸公司”)、陈全然、陈增磊、于文桂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山东亨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本院(2019)鲁1102执2932号执行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请求法院裁定中止执行(2019)鲁1102执2932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金阶广场40间客房采取的评估、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任何执行措施。事实和理由如下:涉案的40间客房系由日照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泰公司”)开发,因其拖欠被执行人恒福投资公司借款,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房产证20××17号项下房产、(日)房预售证第992号项下56套房产(含涉案40间客房)、“金阶广场”钢结构三层附楼、地下负一层停车场和日国用【2005】字第0409号项下土地使用权5405平方米其中的4667.4平方米,以15841770元作价抵偿所欠被执行人恒福投资公司的债务。早在2012年7月10日,恒福投资公司与异议人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将包括涉案40间客房在内的56间客房、钢结构(3层)、综合楼附楼(老楼1-4层)和地下停车场全部出售给异议人,并自2012年8月1日起将全部金阶广场房地产交付给异议人实际占有、使用及收益。合同约定,异议人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向恒福投资公司支付房款;在累计付款至1115万元时,恒福投资公司应将金阶广场房屋的产权和国土使用权过户至异议人名下。截止到2016年7月27日,异议人分48期共计向恒福投资公司支付购房款1200万元。可见,异议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支付合同约定价款的方式,已经对40间客房实际占有、使用和收益长达七年之久,是40间客房的实际权利人,申请执行人和恒福投资公司以已经转让的房产设定担保,侵害异议人合法权益,应认定为自始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特向法院申请中止执行涉案40间客房。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佳士瑞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诉来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申请人恒福投资公司、恒福工贸公司、陈全然、陈增幅、于文桂偿还佳士瑞公司3563265.23元及利息且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由被申请人恒福投资公司、恒福工贸公司、陈全然、陈增幅、于文桂承担。经审理,本院于2019年7月9日作出(2019)鲁1102民初30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执行人恒福工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佳士瑞公司代偿款3563265.23元及利息(利息以3563265.23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被执行人恒福投资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恒福工贸公司追偿;三、被执行人陈增磊、被执行人陈全然、被执行人于文桂分别对被执行人恒福工贸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七分之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执行人陈增磊、于文桂、陈全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恒福工贸公司追偿;四、被执行人恒福工贸公司、被执行人恒福投资公司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支付申请执行人佳士瑞公司律师费80000元;五、被执行人恒福工贸公司、被执行人恒福投资公司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支付申请执行人佳士瑞公司保全担保费8000元;六、驳回申请执行人佳士瑞公司本案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306元,减半收取1765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恒福工贸公司、被执行人恒福投资公司负担。本判决现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鲁1102执29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佳士瑞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执行人恒福投资公司名下的(日)房预售证第992号房产予以查封(位于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五路20号金阶商务酒店7楼至11楼层40间客房),保全金额为800万元,申请执行人佳士瑞公司已提供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担保。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2019)鲁1102民初3038之一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2009)日执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日)房预售证第992号项下归被执行人恒福投资公司所有的位于日照市海滨五路20号金阶商务酒店7楼至11楼层40间客房予以查封(房号名单:7011、8002、8005、8007、8009、8010、8013、8021、9001、9002、9008、9009、9011、9015、9017、9018、9021、9022、9026、1007、1008、1009、1010、1011、1012、1013、1017、1018、1019、1023、1106、1107、1109、1112、1113、1117、1118、1119、1120、1121)。异议人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提起保全复议,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2019)鲁1102执异1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山东亨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一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异议人因涉案40间客房被查封已向本院提起保全复议,经审查其复议理由不能成立,依法驳回了异议人的复议请求。此次异议人就同一执行标的再次向本院提出异议,根据上述规定应不予受理。鉴于本案已立案审查,故依法裁定驳回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山东亨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秦绪峰
审 判 员  周会升
人民陪审员  许凤玲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牛素素
书记员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