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朴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朴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区小朵旅舍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7245号之一
原告:青岛朴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山东头路38号2号楼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3C193TXE。
法定代表人:马春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婺城区小朵旅舍,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新狮街道畅达街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02MA2FNTLY0Y。
经营者:楼建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朴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婺城区小朵旅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朴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青岛朴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黄小奕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李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