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02知民初24号
原告:青岛朴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春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建锋,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川县******,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壶口镇。
经营者:葛彦荣
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杭州路。
法定代表人:宋哲,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朴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川县******、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青岛朴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朴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青岛朴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青岛朴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00元。
审 判 长 师马璐
审 判 员 杨丽丽
人民陪审员 刘文环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董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