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8民初3978号
原告:青岛朴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山东头路38号2号楼303。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民宿居,经营场所: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澳前镇潭角底村何厝75-9号。
经营者:何冬冬。
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杭州路741号14幢149室。
法定代表人:宋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冬,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朴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宿民宿居、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青岛朴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青岛朴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视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朴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青岛朴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 霞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晓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