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朴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城智投资有限公司、青岛海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民辖终2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城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告士打道**号华恋世纪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省青岛市市**区龙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朴宿酒店管理有限公,住所地山**省青岛市崂山区山**头路**号**号楼**3。
法定代表人:马春涛,总经理。
上诉人城智投资有限公司、**、青岛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海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朴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朴宿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初1749-辖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城智投资有限公司、**、青岛海青公司上诉称,城智投资有限公司与青岛朴宿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及合作经营协议书》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城智投资有限公司虽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但其是上诉人青岛海青公司的股东,实际经营活动均在大陆进行。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岛朴宿公司以城智投资有限公司、**、青岛海青公司在解除《股权转让及合作经营协议书》后拒不退还其支付款项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各原审被告返还人民币10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本案系涉港股权转让纠纷。涉案协议中约定“因签订或履行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不具有涉港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权。鉴于协议双方当事人选择的地域管辖明确,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涉案合同约定的地域具有第一审涉港案件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光
审判员 尚秋君
审判员 邓鲁峰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