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83执332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盛林建材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1863号财源大厦16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吉林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上海路银达小区副10栋233室。
法定代表人:***。
我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盛林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吉0183执332号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自撤回申请之日起二年内可以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