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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盛林建材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83执332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盛林建材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1863号财源大厦16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吉林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上海路银达小区副10栋233室。 法定代表人:***。 我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盛林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吉0183执332号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自撤回申请之日起二年内可以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