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13民初1084号
原告韩非,男,1987年6月15日生,汉族。
被告九台区教育局,地址为九台区曙光街**。
法定代表人***,系局长。
被告九台区第九中学,地,地址为九台区城子街镇/div>
法定代表人***,系校长。
被告吉林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长春市南湖大路与人民大街交汇。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系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非诉被告吉林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九台区教育局、九台区第九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非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28元减半收取1814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