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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吉林省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九台区教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13民初1084号 原告韩非,男,1987年6月15日生,汉族。 被告九台区教育局,地址为九台区曙光街**。 法定代表人***,系局长。 被告九台区第九中学,地,地址为九台区城子街镇/div> 法定代表人***,系校长。 被告吉林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长春市南湖大路与人民大街交汇。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系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非诉被告吉林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九台区教育局、九台区第九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非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28元减半收取1814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