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执保302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滕州市金浩建材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鲍沟镇姜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4817677548011。
被申请人:山东天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探沂镇创业街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1300868250848F。
申请人山东滕州市金浩建材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天元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0)鲁0481执保30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33万元。经诉前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2021年4月1日申请人山东滕州市金浩建材管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天元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3万元的冻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天元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3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向阳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司浩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