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481民初3464号
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府前东路茂源大桥东首远航国际水晶城43号楼6-9号。
法定代表人:杜秀涛,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凤,男,198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枣庄市。
被告:**市丰合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东沙河镇东沙河村。
法定代表人:华萍,职务:总经理。
被告:山东**市金浩建材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鲍沟镇姜店村。
法定代表人:李科荣,职务:总经理。
被告:**市瑞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东沙河镇东沙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华富贵,职务:总经理。
被告:华萍,女,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市。
被告:李建朋,男,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市。
被告:***,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市。
被告:李科荣,女,196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市。
被告:李贵响,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市。
被告:杨德峰,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市。
被告:孙建国,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市。
被告:华富贵,男,1985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市。
被告:李荣,女,198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市丰合纺织有限公司、山东**市金浩建材管业有限公司、枣庄市瑞霖商贸有限公司、华萍、李建朋、***、李科荣、李贵响、杨德峰、孙建国、华富贵、李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成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 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