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金瑞消防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日照金瑞消防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日照运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02民初2886号之一
申请人:日照金瑞消防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山东路南兖州路西河济嘉苑沿街001幢01单元1层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16836043X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日照运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二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72545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网络查控冻结将被申请人日照运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30万元,保全标的额为3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日照运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30万元通过网络查控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期满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吕倩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