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金瑞消防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许家楼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02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东执字第1891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金瑞消防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许家楼村民委员会。
申请执行人日照金瑞消防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许家楼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予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设备款51617元及相应利息,另应负担案件受理费1090元、评估费3000元。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手续,但其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付款义务。经本院调查,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东执字第1891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周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