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金瑞消防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日照金瑞消防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日照长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3民初3号

原告:日照**消防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西、山东东路北001幢00单元00-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168360643X6。

法定代表人:彭作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百委,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长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安岚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4056692。

主要负责人:封海东,山东中展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日照**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国锋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于红梅

书记员 庄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