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3民初3号
原告:日照**消防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西、山东东路北001幢00单元00-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168360643X6。
法定代表人:彭作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百委,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长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安岚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4056692。
主要负责人:封海东,山东中展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日照**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国锋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于红梅
书记员 庄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