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103执735号
申请人:日照***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9MA3N87N885。住所地日照高新区滨州路266号中瑞办公楼1楼5室。
法定代表人于瑞花。
被执行人:日照**消防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16836043X6。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北京路西、山东东路北(锦华)001幢00单元00-102号。
法定代表人彭作强。
申请执行人日照***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消防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103民初1203号。本院立案执行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原生效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作出后即生效。
审判员 仇国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白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