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金瑞消防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日照某某消防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102执22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日照**消防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北京路西、山东路北(锦华)001幢00单元00-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16836043X6。
法定代表人:彭作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消防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102民初28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日照**消防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共计支付原告***酬劳金150000元及违约金2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消防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102执2273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消防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海燕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明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