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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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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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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鲁1102执1535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泰安路89号君泰地王豪庭东座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87195416H。
负责人:刘良勇,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山东德衡(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群,该银行员工。
被执行人:海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40954723A。
法定代表人:于波涛,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建兴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县城淄博中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168536335E。
法定代表人:厉启颂,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自然生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浮来山镇官庄社区坝田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90357935T。
法定代表人:宋立广,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莒州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招贤镇彩虹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25436442J。
法定代表人:宋立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于波涛,男,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县。??
被执行人:***,女,196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县。??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1)鲁1102民初102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8397170.33元及利息、诉讼费176104元、保全费5000元。被执行人海汇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建兴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大自然生物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莒州水泥有限公司、于波涛、***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线上和线下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有极小额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扣划,本院未予扣划。被执行人海汇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建兴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于波涛名下均有车辆一宗,本院已经以(2022)鲁1102执173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予以查封,因车辆位置不明,申请执行人未申请处置;被执行人海汇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建兴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于波涛名下有房产和土地均存在银行抵押和其他案件查封,本院以(2022)鲁1102执1735号之二、之三执行裁定书予以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借款需要长期履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102执15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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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陈为勇
审判员 刘海燕
审判员 雷洪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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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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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张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