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兴铁塔制造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海汇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102执1535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泰安路89号君泰地王豪庭东座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87195416H。
负责人:刘良勇,行长。
被执行人:海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40954723A。
法定代表人:于波涛,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建兴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县城淄博中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168536335E。
法定代表人:厉启颂,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自然生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浮来山镇官庄社区坝田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90357935T。
法定代表人:宋立广,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莒州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招贤镇彩虹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25436442J。
法定代表人:宋立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于波涛,男,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县。
被执行人:***,女,196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县。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执行人海汇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建兴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大自然生物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莒州水泥有限公司、于波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102民初10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现查明被执行名下有对外投资股权,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海汇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在山东海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20000万元股权。
二、冻结被执行人海汇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在山东海汇装备工程有限公司1000万元股权。
三、冻结被执行人海汇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在莒县海汇石油有限公司600万元股权。
四、冻结被执行人海汇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在山东海怡环保制冷有限公司11400万元股权。
五、冻结被执行人海汇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在日照海川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510万元股权。
六、冻结被执行人大自然生物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在山东大自然生物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1200万元股权。
七、冻结被执行人大自然生物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在莒县碧波污水处理有限公司30万元股权。
八、冻结被执行人山东莒州水泥有限公司持有的在山东莒州浮来山水泥有限公司30000万元股权。
九、冻结被执行人山东莒州水泥有限公司持有的在莒县莒州建材有限公司2000万元予股权。
十、冻结被执行人山东莒州水泥有限公司持有的在莒县麒宇矿业有限公司2000万元予股权。
十一、冻结被执行人于波涛持有的在海汇集团有限公司12000万元股权。
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或转让等。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为勇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盛福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