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民终14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建兴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县城淄博中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168536335E。
法定代表人:厉启颂,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北京路218号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334567410W。
负责人:沙益锋,行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40954723A。
法定代表人:于波涛,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海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招贤镇彩虹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689459152H。
法定代表人:于波涛,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莒州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招贤镇彩虹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25436442J。
法定代表人:宋立广,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自然生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浮来山街道园区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90357935T。
法定代表人:宋立广,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波涛,男,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秀英,女,196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县。
上诉人山东建兴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海汇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海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莒州水泥有限公司、大自然生物集团有限公司、于波涛、姚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2)鲁1102民初1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山东建兴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缴纳上诉费用,向其送达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建兴铁塔制造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 建
审判员 何茂田
审判员 刘玉玉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徐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