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102执38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1001号中国人寿大厦29层、3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05901474U。
负责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海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彩虹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689459152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莒州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彩虹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25436442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40954723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县。
被执行人:***,女,196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县。
被执行人:山东建兴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县城淄博中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168536335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海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莒州水泥有限公司、山东建兴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海汇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作出的(2021)鲁1102民初113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山东海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莒州水泥有限公司、山东建兴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海汇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莒县支行借款本金96533440.2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2234元、保全费5000元。2022年8月8日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办理债权转让并向债务人及担保人进行了通知,将该笔债权及从权利全部转让给本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线上和线下查控。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两次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仅有极小额银行存款,本院线上对该银行账户进行冻结;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山东建兴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一宗,均存在大额银行抵押和其他案件查封,本案无法处置;通过车辆管理所公安车辆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一宗,均未实际控制且车辆购买时间较长无实际剩余价值,本院未予处置;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以(2023)鲁1102执389号之五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建兴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在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物资公司的应收账款4883240.06元、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国网重庆市××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公司的应收账款1360万元、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物资公司的应收账款5859750.43元,现案外人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对上述裁定书提出执行异议,该异议正在审查处理中。另查明被执行人山东海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莒州水泥有限公司、海汇集团有限公司目前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正在莒县人民法院处理之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1102执3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永彬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