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224民初5579号
原告: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中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3月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某某建兴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建兴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佟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