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兴铁塔制造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海汇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102执2817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北京路218号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334567410W。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海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40954723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海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彩虹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689459152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莒州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彩虹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25436442J。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大自然生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浮来山街道园区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90357935T。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县。 被执行人:***,女,196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县。 被执行人:山东建兴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县城淄博中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168536335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执行人海汇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海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莒州水泥有限公司、大自然生物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建兴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102民初12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海汇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海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莒州水泥有限公司、大自然生物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建兴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七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借款本金785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并案件受理费217150元、保全费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同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8357.49元。依法扣划被执行人***11648.07元。本院将案件执行款70005.56元过付至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现被执行人海汇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海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莒州水泥有限公司、大自然生物集团有限公司已进入合并破产和解。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鲁1102执28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明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