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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创拓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02民初5138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8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告:创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07076651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东山街道办事处*****(16)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2QT3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创拓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7元,由原告***负担953.5元,退还原告***953.5元。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青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谢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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