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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创拓建设有限公司、湖北省水都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81民初2956号 原告:***,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丹江口市新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创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07076651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省水都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69176137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2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邳州市。 原告***诉被告创拓建设有限公司、湖北省水都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月皎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