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302民初1255号
原告:***,男,1964年1月15日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告:创拓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创拓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创拓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创拓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李 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