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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嘉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丰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30447号 原告:深圳市嘉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繁路**嘉安达大厦9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15480924。 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丰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坑社区清林路**龙岗天安数码创新园**厂房502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5694100Y。 法定代表人:吴注承。 原告深圳市嘉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丰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嘉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吴 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