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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深圳市龙华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深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粤0308行审163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华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住所地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路98号国鸿大厦3栋,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11440300MB2C1962XX。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 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龙岗天安数码创业园1号厂 房第17-18层A1703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755694 100Y。 法定代表人吴注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华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以下简 称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 2017年9月8日作出的深龙华环罚字[2017]181号《行政处 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 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深圳市**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2017年6月19 日23时40分,未经环保审批同意,擅自在深圳市龙华区民 治办事处***与梅坂大道交汇处民乐村内丹堤实验学校 项目工地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 凿。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 合法,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 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华区环境保护和水 务局作出的深龙华环罚字[2017]181号《行政处罚决定 书》。 审判长 董  学  军 审判员 王    霄 审判员 张    婷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