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粤0308行审1636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华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住所地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路98号国鸿大厦3栋,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11440300MB2C1962XX。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
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龙岗天安数码创业园1号厂
房第17-18层A1703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755694
100Y。
法定代表人吴注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华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以下简
称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
2017年9月8日作出的深龙华环罚字[2017]179号《行政处
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
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深圳市**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2017年6月3
日23时55分,未经环保审批同意,擅自在深圳市龙华区民
治办事处***与梅坂大道交汇处民乐村内丹堤实验学校
项目工地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
凿。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
合法,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
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华区环境保护和水
务局作出的深龙华环罚字[2017]179号《行政处罚决定
书》。
审判长 董 学 军
审判员 王 霄
审判员 张 婷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