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丰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欧博特雨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光明新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辖终1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丰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天安数码创新园1号厂房第17-18层A17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5694100Y。
法定代表人:吴注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欧博特雨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路1号***技园6栋B座16楼IJ**,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87688622。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光明新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管委会第二办公区建筑工务和土地开发中心大楼,组织机构代码670022970。
法定代表人:曹淑学。
上诉人深圳市丰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欧博特雨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光明新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1317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因涉案建设工程所在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将工程所在地确定为合同履行地并无不当,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尧
审判员 尹 伊
审判员 **羚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