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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雨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206号 申请人:深圳***雨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路**号***技园**栋**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8768862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利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建设工程有。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天安数码创新园**号厂房第**层**号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5694100Y。 法定代表人:张篡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深圳***雨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案相关情况 一、***公司申请事项:裁定***公司与**公司于2013年5月7日签订的《深圳光明XX体育中心XX收集回用系统供货安装合同》中第十一条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 二、涉案仲裁条款:***公司与**公司于2013年5月7日签订的《深圳光明XX体育中心XX收集回用系统供货安装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应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的市仲裁委员会提起合同仲裁。” 三、***公司申请的理由:《深圳光明XX体育中心XX收集回用系统供货安装合同》约定的工程所在地是深圳市,而深圳市的仲裁委员会有深圳仲裁委员会和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两家。这属于双方对仲裁机构的选择约定不明确,且双方又达不成补充协议,该仲裁条款无效。现由于双方因支付款项发生纠纷,***公司要解决此纠纷。为此,特向法院申请裁定前述条款无效。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公司因与**公司履行《深圳光明XX体育中心XX收集回用系统供货安装合同》纠纷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认为涉案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该院无权对仲裁协议的效力直接进行认定和处理,当事人应先行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之诉,待受诉中级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作出认定后,再行申请仲裁或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该院遂于2017年1月6日作出(2016)粤0306民初275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公司的起诉。双方当事人均未对该裁定提起上诉,现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本案询问双方当事人时,***公司与**公司均同意仲裁协议无效。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深圳光明XX体育中心XX收集回用系统供货安装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应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的市仲裁委员会提起合同仲裁。”深圳市系该合同约定的工程所在地,深圳市的仲裁机构有深圳仲裁委员会、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上述仲裁条款无法确定选定的是哪一家仲裁机构,双方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且均同意该仲裁条款无效,故,对***公司确认该仲裁条款无效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深圳***雨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7日签订的《深圳光明XX体育中心XX收集回用系统供货安装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 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被申请人深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梁  乐  乐 审判员 邱  明  演 审判员 林  建  益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兼) 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