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欧博特雨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丰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巨建投资有限公司,**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6民初27537号
原告深圳市欧博特雨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路1号***技园6栋B座16楼IJ**。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利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丰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天安数码创新园1号楼A座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4100Y。
法定代表人张篡金。
委托代理人黄师,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巨建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龙岗天安数码创业园1号厂房第17-18层A17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555059。
法定代表人**才。
被告**才,男,汉族,1970年12月1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第三人深圳市光明新区建筑工务和土地开发中心,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管委会第二办公区建筑工务和土地开发中心大楼,组织机构代码670022970。
法定代表人***。
经审查,原被告于2013年5月7日签订的《深圳光明群众体育中心雨水收集回用系统供货安装合同》第十一条仲裁条款约定,“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应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的市仲裁委员会提起合同仲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应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无权对仲裁协议的效力直接进行认定和处理。原被告应先行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之诉,待受诉中级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作出认定后,再行申请仲裁或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欧博特雨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诉讼费。原告已预交诉讼费380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