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7民初11090号
原告深圳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某工程有限公,住所地广**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城。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地广**省深圳市龙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某某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某某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16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58元,原告已预交10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