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佳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06民初1271号 原告:***,男,199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佳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佳思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9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第三人:***,男,198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第三人:广州市国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239-257号306房自编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司员工。 第三人:广东四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江北云山东路18号(厂房)A栋三层A301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广州市国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地公司)、广东四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宝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国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亦为四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及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请: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潮汕地区老乡关系。被告以项目投标需要交纳保证金为由向原告借款40万元,并承诺借款期间每个月支付3%的利息。被告于2020年1月10日通过微信提供了四宝公司账户,原告委托朋友***通过其所任职的国地公司的对公账户支付该笔借款。款项出借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偿还借款,被告都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第三人国地公司、四宝公司、*****如下意见:确认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 第三人***未发表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被告以项目投标需要支付保证金为由向其借款,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原告担心资金安全问题,要求通过对公账户出借,原告委托朋友***通过其所任职的国地公司的对公账户支付该笔借款;原告于2020年1月10日将40万元借款转入国地公司提供的第三人***的银行账户,国地公司再将该笔借款通过对公账户转至被告提供的四宝公司账户;款项出借后,被告分别于2020年1月10日归还12000元、2月9日归还12000元、3月13日归还12000元、4月11日归还12000元、7月8日归还24000元、8月13日归还12000元、9月11日归还12000元、10月14日归还12000元、11月13日归还12000元、12月10日归还12000元、12月21日归还本金10万元、2021年2月8日归还13000元、3月8日归还9000元、5月7日归还8000元,此后再无还款。为此,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中国银行交易明细(拟证明原告于2020年1月10日向***转账40万元);2.招商银行付款回单(拟证明国地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公司转账40万元);3.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拟证明***于2020年1月10日收到四宝公司两笔金额分别为30万元及10万元的转账,并于当日向被告转账40万元);4.微信聊天记录(对方微信号为×××,拟证明被告于2020年1月10日向原告发送“广东四宝科技有限公司44050171873700000615建设银行惠州市惠城支行”及转账截图,称“先打一个月”)。 经质证,国地公司、四宝公司、***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国地公司表示其司与被告有过合作,原、被告与国地公司经理***均是朋友,原告想通过国地公司的账户出借款项,故国地公司将公司账户提供给原告,原告将借款转入国地公司的财务***的账户,***将款项转至国地公司账户,后由国地公司转至四宝公司。四宝公司、***表示因***与被告是老乡,被告称其借款需要对公账户,只借一个月,***就将四宝公司账户提供给被告,四宝公司收到借款后,***将款项提取至个人账户,再转账给被告。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向被告出借40万元,虽提交的转账凭证显示款项由国地公司转至四宝公司,但原告提交其向***支付40万元、四宝公司向***支付40万元以及***向被告支付40万元的转账凭证,转账时间均在2020年1月10日,国地公司、四宝公司及***亦到庭确认借款事实,可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故本院对原告上述主张予以采信,原、被告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关于借款本金。根据查明事实,原告在2020年1月10日出借40万元当天即收取12000元,应属于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六条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故本院认定借款本金为388000元(40万元-12000元)。 关于利息。原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标准为月利率3%,根据被告还款情况,被告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向原告规律性的还款,还款金额与月利率3%相符,本院对原告的上述主张予以采信,但自2020年8月20日起,利息应不超过合同成立时(2019年12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的四倍即年利率16.6%。 根据前述认定的借款本金、利息及被告的还款情况,被告归还的款项抵扣利息后剩余部分应抵扣本金,按此计算,截至2021年5月9日被告尚欠剩余本金262301.11元(见判决书附表),自2021年5月10日起,利息以262301.1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案件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62301.1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利息(以262301.1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6%的标准自2021年5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364元、被告***负担25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 娟 陈玙 附表 计息周期 借款 年利率 月利息 还款金额 还款时间 剩余本金 剩余利息 2020/1/10 2020/2/9 388000.00 36.0% 11640.00 12000 2020/2/9 387640.00 2020/2/10 2020/3/9 387640.00 36.0% 11629.20 0 387640.00 11629.20 2020/3/10 2020/4/9 387640.00 36.0% 11629.20 12000 2020/3/13 387640.00 11258.40 2020/4/10 2020/5/9 387640.00 36.0% 11629.20 12000 2020/4/11 387640.00 10887.60 2020/5/10 2020/6/9 387640.00 36.0% 11629.20 0 387640.00 22516.80 2020/6/10 2020/7/9 387640.00 36.0% 11629.20 24000 2020/7/8 387640.00 10146.00 2020/7/10 2020/8/9 387640.00 36.0% 11629.20 0 387640.00 21775.20 2020/8/10 2020/8/19 387640.00 36.0% 3823.30 12000 2020/8/13 387640.00 13598.50 2020/8/20 2020/9/9 387640.00 16.6% 3702.23 0 387640.00 17300.73 2020/9/10 2020/10/9 387640.00 16.6% 5362.35 12000 2020/9/11 387640.00 10663.08 2020/10/10 2020/11/9 387640.00 16.6% 5362.35 12000 2020/10/14 387640.00 4025.43 2020/11/10 2020/12/9 387640.00 16.6% 5362.35 12000 2020/11/13 385027.78 2020/12/10 2020/12/21 385027.78 16.6% 2101.30 12000 2020/12/10 2020/12/21 还本金10万 275129.08 2020/12/22 2021/1/9 275129.08 16.6% 2377.42 0 275129.08 2377.42 2021/1/10 2021/2/9 275129.08 16.6% 3805.95 13000 2021/2/8 268312.45 2021/2/10 2021/3/9 268312.45 16.6% 3711.66 9000 2021/3/8 263024.11 2021/3/10 2021/4/9 263024.11 16.6% 3638.50 0 263024.11 3638.50 2021/4/10 2021/5/9 263024.11 16.6% 3638.50 8000 2021/5/7 2623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