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莲县宏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五莲县宏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五莲县农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五莲县宏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五莲县农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03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1执59号
申请执行人:五莲县宏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原五莲县新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五莲县于里镇管帅。
法定代表人:牟宗健,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五莲县农业局,住所地:五莲县城关利民路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五莲县宏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五莲县农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五莲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莲民一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12月3日立案执行,2007年12月12日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2016)鲁11提执3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提级执行,并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五莲县宏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五莲县农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6年2月23日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县支行扣划被执行人五莲县农业局存款450000.00元(与另案合并执行),本案执行到位款项391450.55元(其中本案执行标的工程款239800元、案件受理费4900元、保全费920元、执行费3919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41911.55元),申请执行人五莲县宏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放弃剩余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五莲县宏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五莲县人民法院(2007)莲民一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