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21民初3251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
被告:五莲县宏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五莲县于里镇管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728611955Y。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五莲县宏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5元,减半收取29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刚